規劃正常水位容積<30L的蒸汽鍋爐不歸入《特種設備法》內的承壓蒸汽鍋爐進行監管。
正是因為不同水容積的小型蒸汽鍋爐的危險性不同,監管形式也不同,有些廠家躲避監管,另起名為蒸汽蒸發器,避開“鍋爐”二字。單個制作單位不認真計算鍋爐的水容積,不在規劃圖紙上標明鍋爐規劃正常水位水位時的容積,甚至一些不法制作單位虛偽標示鍋爐規劃正常水位時的容積,常見的標灌水容積為29L、49L。通過對一些廠家制作的非電加熱0.1t/h蒸汽發生器水容積測驗,其規劃正常水位時的容積都超越50L,這些實踐水容積超越50L的蒸汽蒸發器不只需求規劃、制作監管,裝置、運用也需求監管。
市場上虛偽標示30L以下水容積的蒸汽蒸發器,多為沒有鍋爐制作答應的單位制作,甚至是鉚焊修理部制作的,這些蒸汽發生器圖紙未經型式鑒定,結構、強度、原料未經專家承認,不是定型產品,標牌標示的蒸發量和熱效率來源于經驗,而不是能效測驗。安全性能不確定的蒸汽蒸發器談何與蒸汽鍋爐性價比。